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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商标引发侵权纠纷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3-08-10 11:40:02点击:1425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冯筏

  醋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调味佐料,消费者在选购时往往会依据口味及品牌进行选择。在超市的货架上,“镇江陈醋”、“镇江香醋”等标注着“镇江”字样的产品比比皆是,只是消费者不知道,标有“镇江”商标的醋产品会引发侵权纠纷。8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类似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3年4月,镇江市醋业协会向奉化市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奉化当地的一家调味食品企业侵权。

  镇江市醋业协会表示,自己系镇江香醋合法生产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依法拥有“镇江香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镇江醋的声誉和合法权益。镇江醋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镇江香醋”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镇江香醋注册商标的声誉。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3年5月,奉化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现场,双方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数额产生了争议。

  原告方认为,镇江香醋是一个名特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该荣誉是原告特有的。被告方在其产品上使用相应标签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被告方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被告称,其产品名称为“镇江工艺香醋”,与“镇江香醋”是明显不同的。被告在2004年使用“镇江工艺香醋”经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可以在出口的香醋上使用,而原告的商标是在2007年才注册的,因此被告享有优先权。另外,原告注册的是文字商标,而被告使用的商标是文字、符号以及图形的组合,两者存在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同时被告方表示,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香醋系通用名称,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使用。

  奉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江市醋业协会系“镇江香醋”集体商标的注册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名称为“镇江工艺香醋”的某香醋标签上突出使用了“镇江香醋”字样,与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香醋”注册商标相近,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告对商品名称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加之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属于同种产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香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35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被告在使用其商标时,有意区别了“镇江香醋”与“工艺”两字的字号,突出显示了“镇江香醋”,其标签的英文注解亦为“镇江香醋”。商品名称主要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果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有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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