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某故意伤害致死案((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1号,(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尧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简要案情:
广州某装饰公司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2004年12月29日晚,装饰公司负责人雇请尧某等人前往房地产公司拆卸装饰公司负责施工的屋瓦。在拆卸过程中,房地产公司的保安与尧某发生冲突、打斗。被告人尧某持小刀刺中吴某等人,致吴某死亡、另有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
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数被害人虽陈述系尧其先动手对吴某等人进行殴打,但数被害人对细节的描述相互矛盾,与法医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矛盾,不应采信;尧某的工友等多个证人证言一致证实被害人吴某先对尧某进行殴打;结合尧某的供述、及法医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有人先持水果刀捅向尧某,被尧某打落在地,尧某拾得的水果刀系被害人一方带至现场的等事实,尧某的行为系自卫;2、被害人吴某有重大过错;3、案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程序严重违法。上述辩护观点部分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对尧某酌情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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