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热线 日期:2013-03-11 14:49:14点击:1692
Q:企业一名股东因个人原因与企业其他股东产生矛盾,以不分红、查账为名,自2011年5月12日始拦截企业运输车辆,至2011年8月26日这名股东先后拦截运输车辆多达14次,造成多次多辆运输车辆滞留,造成经济损失约35万元。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做出裁定,责令其不得阻止货物运输。但其不但对法院的裁定置若罔闻,继续截车,反而变本加厉。2011年8月24日,其以阻止工人正常工作使企业彻底停产。在公安局、人民法院的干预下,至2011年8月31日,企业才恢复生产。导致企业停产7天,经价格事务所依法鉴定,确认已造成经济损失89.7万元。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和企业性质有关,股东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
A: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