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律师热线!» 收费标准 » 首席律师 »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典型案例

有关欠条处理案例

来源:律师热线 日期:2013-03-09 18:41:22点击:1736


   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原为夫妻,双方于2006年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二女一子由女方扶养,男方负责子女扶养费至满十八周岁。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金杯面包车一辆归女方所有。


      2008年7月18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书写内容为“王某欠李某人民币捌拾捌万元,但金杯面包车一辆归王某所用上面欠条才生效。以上人民币分两年付。”
      2010年7月,李某以王某拖欠上述欠款为由提起诉讼,称与王某离婚时,未对夫妻存续期间设立的一间鞋厂进行分割。2008年7月18日,双方约定某鞋厂归王某所有,王某给其88万元作补偿。王某因此给其出具上述欠条一张。为此,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上述所欠款项及利息。
   
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彭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欠条所记载的债务并不存在,原告主张上述欠款为分割鞋厂给其的补偿,不符合事实,双方没有就鞋厂分割达成过任何协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基于何法律关系实际拖欠其八十余万元债务的事实。上述欠条是原告以死为要挟,逼迫被告写下的离婚“分手费”。“分手费”系被胁迫所写,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分手费”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既然是欠款纠纷,原告就义务证明是因何事所欠的款项,现原告无法证明欠款事实,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被告给付原告29万元,其中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2万元,余款每月给付5000元,至付清止。双方不再就鞋厂等有关财产事项发生争议。
 
 
   TAGS : 欠条
 
首席律师 | 专家团队 | 服务项目 | 典型案例 | 合同文字 | 法律新闻 | 法律百科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诚征英才 | 律师加盟 | 网站地图